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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福州分社关于外挂船舶转入流程

根据部海事局2013年12月底颁布的《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稿)要求,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不再要求对转检船舶进行初次检验,而是由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实际状况执行从附加检验直至初次检验的灵活检验政策,根据主管机关的上述要求,CCS福州分社对外挂船舶转入流程汇总如下:

一、船舶复核

为保证转入船舶的整体质量,根据海事局关于船舶转入需进行复核的总体要求。CCS福州分社对与外挂船舶在转入时将实施船舶复核。船舶复核包含实船复核和档案复核两个部分。

考虑到拟转入船舶大都为在航船舶,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缩短船舶转入的时间,保证船舶的正常航行。福州分社对拟转入的船舶,采取以下复核流程:

(一)若在航船舶拟转入,船东可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向福州分社营运处申请转入申请,分社营运处将先对拟转入船舶进行实船复核。实船复核具体要求如下:

1、船东持经原检验机构审批的有效图纸邀请CCS认可的船舶测厚公司对拟转入船舶进行测厚,测厚要求待船东明确测厚公司后,由验船师根据转入船舶类型确定测厚范围。

2、现场测厚完成,船东与分社营运处签订转入船舶复核协议后,验船师将在与船东约定的时间进行实船复核。拟转入船舶应至少在空载状态下进行实船复核,鉴于转入船舶为营运船,实船复核地点可为福建地区或省外船舶停泊地(船东需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3、实船复核后,验船师将及时完成实船复核报告的编制,根据实船复核结果对能否接受该船转入提出初步意见;若通过实船复核,得出可以转入的初步意见,则转入档案复核流程。

(二)海事局2013年底颁布的转检规定中要求转出船舶检验机构需寄送原始船检档案。在完成实船复核且得出能转入的初步意见后,验船师将及时通知船东启动档案复核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1、船东应向原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转出。

2、CCS福州分社在收到原检验机构寄送的《信息沟通表》和《转出船舶复核报告》后签发《确认函》,要求原船舶检验机构寄送船检档案。

3、在收到船检档案后,CCS福州分社将及时完成档案复核工作,完成档案复核报告。若船检档案中无假船龄、拼装船舶、私自改建、违规使用旧材料/旧设备、违规异地检验等主管机关严禁的行为,则验船师将结合实船复核情况对拟转入船舶提出转入检验种类的初步建议。

(三)验船师及时完成船舶复核报告后,及时将船舶复核情况报告分社营运处,经部门审核(此时将实船存在缺陷及后续转入检验建议与船东当面沟通)且经船东确认后上报分社领导审批(其中需进行初次入级检验、15年以上船龄的船舶转入需经总部审批)。

二、转入检验

(一)检验申请

分社营运处在收到对转入船舶的审批结果后,及时通知船东提交检验申请,此时检验申请应填写CCS《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可通过邮件、传真或当面送达方式提交。

(二)审图要求

因海事局不再要求转入船舶必须进行初次检验,因此根据法规要求,审图也不是强制性要求。若船舶实船复核中发现局部船图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档案复核中发现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情况,验船师将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局部审图。局部审图的范围由验船师提出,经船东确认后进行。

但对于以下情况需进行全面审图:

1、《条例船》转入;

2、需进行初次检验或申请方自愿申请初次/初次入级检验;

3、转检过程中拟对船舶进行重大改建;

4、船舶主尺度(船长、船宽、型深)与图纸、证书不符(考虑到船舶复核时现场测量受条件限制,当误差超过2%时);

5、船图一致性复核中,发现船舶舱壁数量与位置、舱室的布置、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位置与图纸不一致,且影响船舶稳性、总纵强度;

 

6、船舶结构形式、构件规格、材料等与图纸不一致,且影响船舶稳性、总纵强度;

7、船舶主机、发电机组在数量、功率、布置等与图纸严重不一致;

8、船舶图纸严重不齐;

9、无证据表明船舶图纸资料经过船检机构审批。

对于初次检验、初次入级检验(指地方“条例船”转入、进口船舶转入船东申请CSAD船级)需进行全面审图,在正常情况下,此类初次检验需等待图纸审批全部完成后进行检验。考虑到船舶的营运状况,我分社目前采取先进行实船复核,再审图,最后完成档案复核的方式完成(即船东先申请实船复核,若实船复核情况基本正常,在船舶尚未变更检验机构前先完成审图;在审图完成后再完成船检档案复核的方式进行,以保证船舶营运)。因此,为避免转入船舶由于船况等原因需全面审图,转入船舶需历史清白、船图一致性情况较好为上。

(三)转入检验

验船师在收到审批图纸(适用时)后,根据确定的转入检验种类进行检验,检验后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需要注意的是,海事局转检规定中已明确拟转检船舶可在完成相应检验,具备签发船检证书前再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这一做法符合实际情况,我分社也会在拟转入船舶具备检验条件时签发《确认函》,及时通知船东办理所有权登记。

2016年5月1日后,船舶吨位证书换发流程如下:

1、对于已持有部海事局签发的长期吨位证书的船舶,结合转入检验由检验机构换发吨位证书(适用船舶、船籍港的变更时);

2、对于持有海事局签发的临时吨位证书或老版吨位证书的船舶,依旧由海事局换发吨位证书(此时需在转入检验阶段提前提交船舶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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