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船东协会章程
(2020年10月2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船东协会,简称平潭船东协会,是由平潭人经营的各航运企业、涉航企业、单船、驻外船货代表及本行业内的所有个人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平潭综合实验区船东协会,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律性。它在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导、教育广大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建设海运强区,为构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大开放大开发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一是为本行业服务,即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实现行业发展规划,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情况,积极反映企业意愿,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竭尽全力,促进行业和谐;二是为政府服务,既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又要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决策,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三是为会员服务,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沟通联络活动,征求并反映会员的正确意见、建议,在政府和企业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船舶在运输中发生的海事、海损事故纠纷,尽力为船东排忧解难;
(四)收集、反馈运输中的有关货源业务、价格等信息,推广运输业安全生产及船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促进运输船舶安全、畅通,提高经济效益;
(五)动员和组织全体会员遵章纳税;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批,有计划地举办各种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班;
(七)承办政府和职能部门委托办理属本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平潭人经营的各船务公司、涉航企业、单船、驻外船货代表及本行业内的所有个人均有会员资格。
凡承认本章程,热心本会工作,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会员。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会员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会员有提出相关意见并要求协会按章办事的权利;
会员有请求本会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权利;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关心本会建设;
3、按规定时间缴交会员费。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会员资格。
违反本会章程和宗旨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规定缴交会员费者;
严重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受到处理者。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
大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查上一届理事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五)撤消本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监事、监事长,组成监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
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有关事项;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五)批准新会员入会,取消不合格会员;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七)聘任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
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各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理事会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
(一)会议费;
(二)理事会活动和会员活动经费;
(三)必要的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接待费;
(四)印刷费;
(五)业务费;
(六)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费支出;
(七)抗灾、救灾、助残及协调海事纠纷等经费支出;
(八)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奖金及福利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纪律。
(二)建立健全财务账册。
(三)协会一切开支都必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由会长托代理人审批。
(四)本会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开支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后,应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下届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停止活动或解散,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成立专门清理财产小组。清理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经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