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行规定
第四条 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按规定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特别是配备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 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六条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亲自指挥船舶,必要时应安排瞭头:
(一)进出港、靠离泊、移泊时;
(二)通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水域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七条 高速客船进入进出港航道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下。
其它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
第八条 船舶在海坛海峡金鲟礁、船浪礁、鼓屿门等附近的狭窄水域航行时,禁止与他船交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九条 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及时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船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选择合适的水域抛锚避风。
第十条 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三章 停泊规定
第十一条 船舶拟锚泊前,应按规定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第十二条 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禁止在海坛岛东面水域锚泊。
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水下电缆或管线保护区等水域内锚泊。
第十四条 船舶需要并靠进行补给、维修、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时,在码头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泊位的设计停泊宽度,在锚地的并靠宽度不得超过50米。
第十五条 船舶锚泊期间,留船值班人员应满足停泊值班制度和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船员登(离)轮时,应乘坐适航的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船员在平潭及周边水域内进行任解职的,应在船舶开航前办理任解职手续。
第四章 作业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较大的作业前,除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九条 除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外,禁止船舶从事采掘、过驳等活动作业。
第二十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供油作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除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在作业前和作业后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维修作业的,除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外,还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进行水电补给等作业的,应在作业前和作业后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及夜间,船舶不得进行供油、船舶污染物接收、补给、舷外维修、船员登(离)轮等作业。
第五章 桥区水域规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满足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桥梁。
禁止超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桥梁。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保持安全航速。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桥区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穿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二十七条 桥区水域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低于5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一切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桥区水域或海坛海峡水域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和桥区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并排航行,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及和作业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笠屿灯桩纬度线以南,万安、塘屿南、南横岛灯桩及其纬度线以东连线以北,牛山岛灯桩经度线以西,以及与岸线所围成水域(详见图1)。
“海坛海峡水域”是指鼓屿门至草屿之间的海峡水域。
“桥区水域”包含“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和“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是指福平公铁大桥桥轴线南北各1000米水域;“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是指平潭海峡大桥南北各500米水域。
第三十二条 报告线(点)
(一)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以竹排屿灯桩(25°42′51″N/119°43′22″E)为圆心,8海里为半径,方位310°~140°的圆弧线。(详见图2)
(二)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以南横岛灯桩(25°16′33″N/119°42′59″E)、小甲岛灯桩(25°17′33″N/119°46′11″E)和海坛角西南灯桩(25°23′53″N/119°46′14″E)三点的连线。(详见图3)
(三)海坛海峡大箩屿报告点(大箩屿报告点):南下航经正横大箩屿(25°30′31″N/119°39′57″E)。(详见图3)。
(四)海坛海峡大屿报告点(大屿报告点):北上航经正横大屿灯桩(25°26′57″N/119°40′02″E)。(详见图3)
(五)海坛海峡南鹭鸶报告点(南鹭鸶报告点):航经正横南鹭鸶灯桩(25°19′23″N/119°40′09″E)。(详见图3)
(六)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告线):以白姜岛灯桩(25°25′22″N/119°48′56″E)为圆心,3海里为半径,方位045°~235°的圆弧线。(详见图3)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