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的
补充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明确相关奖补政策的实施条件,现补充通知如下:
1.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中第五款经营贡献奖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资格认定为:在我区注册登记并获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获得《国 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海运企业,其自有船舶、光船租赁船舶、期租船舶、程租船舶运输经营所产生的税收在我区纳税均可享受 第五款所述的经营贡献奖励。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发现有虚开发票行为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中第九款工作经费补助的使用方面,具体由乡镇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奖补额视情况进一步奖励海运企业,年度终了由乡镇与区财政金融局进行结算。
3.该补充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做修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